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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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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和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要求,本着以实践操作为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帮助从事旅客道路运输工作的职业驾驶员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从而提高我司员工汽车驾驶技能,确保生产安全。结合本公司营运范围、车辆技术性能等特点,收集并整理了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资料: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第二章、特殊路段和气候的操作技能:
1 山地道路驾驶
2 泥泞及翻浆道路驾驶
3 村庄街道驾驶
4 冰雪道路驾驶
5冬季雾天、雪天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6雨天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7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技能
第三章、行车中几种紧急情况时临危处置知识
1 轮胎爆炸。
2 制动失效。
3 方向左右摇摆(失灵)。
G车辆出现事故时的处理
5 公共汽车火灾的逃生方法
第四章、汽车维修基本知识
1、汽车底盘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简介
2、汽车制动系统常见故障及其检修方法
3、汽车转向系常见故障及检查处理方法
4、汽车传动系常见故障及原因
第五章、天然气汽车基础知识
一、使用操作基本知识
二、天然气车辆驾驶操作
三、天然气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要求
G发动机及整车的环境安全控制
G车辆充气安全要求
G车辆维护作业规范
第六章、交通心理学
一、驾驶员性格与安全驾驶
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驾驶员心理分析与对策
附:职业驾驶员培训试题(机械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修正)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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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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