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日常监督检查涉及的法律和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法规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6、《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8、《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7、《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四、地方法规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一、生产区域外环境
重点要求: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为25米内无污染源。(在封闭式设备中完成生产过程的除外,如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企业)
2、企业生产后周围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周边不得出现有扩散性污染源及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污染源:水源污染源、粉尘污染源、有害气体污染源、放射性物质污染源等具有扩散性的污染源。就是要求企业外环境与发证要求一致,不得出现污染源)
3、生活区、厕所等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
4、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注意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规定距离内无污染源,是实地核查的否决项,如果该项不符合,则判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不合格,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在获证后,企业规定在距离内不得出现污染源,则要求立即停产整改,不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注销生产许可证。
易发生问题:
企业通过QS实地核查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周边环境会发生变化,在规定距离内产生污染源,有些情况生产企业自身无法控制(如一个废水池、一个垃圾堆场、一条臭水浜,都可能是个污染源),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在租借厂房时在合同中要求出租方保证安全距离内不出现可能对生产有污染的情况,或及时与当地政府交涉。
(企业要新开、搬迁,在新厂房选址时要注意周边环境,获证后也要注意周边的环境变化。)
二、原辅料仓库
重点要求:
1、仓库内原辅料储存环境需符合要求,要有防鼠防蝇设施,墙面无霉变,无蚊蝇等;(对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企业,食品用香料原料建议有专门存放仓库,应该有通风口,防止浓度过高,生产危险。)
2、有储存条件要求的原料必须按照规定贮存条件存储,要有温湿度计,冷库温度需要达到要求;
3、原料要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这个是最基本的要求,防止原料受潮,受到墙面霉变污染。)
4、原料仓库内不得有过期食品原料;
5、不得将生产用原料或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原料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这里一般指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单体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另作要求)
6、有生产食品的企业,食品生产用食品添加剂要有专人专柜保存(生产食品添加剂成品和生产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分开存放,不得混淆);
7、原料标签要符合国内法律法规要求。(有些企业以保密为由,用代号表示的原料,必须有产品对应的目录,但要求保留原始原料标签影像);
8、如原辅材料属于化学危险品的,需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主要指单体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料生产企业)
9、原料仓库内不得有非生产用原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涉及制度:
1、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2、原辅料进出库管理制度
3、卫生管理制度
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指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的单体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记录要求:
1、仓库温湿度记录(对于有贮存条件要求的原料)
2、原料进货查验记录
3、原料索证索票
4、原料进出库记录
5、原料仓库清洁记录
注意点:
除单体食品添加剂外,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香精产品必须使用食品级原料,不得使用药用级。对于无法索证的原料,必须索票,做好台账登记及原料的进厂验收工作如用农产品作为原料。不得采购“白装包”原料进厂,原料标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原料标签所示内容必须与实物一致。
易发生的问题:
1、原料仓库中原料与半成品混放、原料与成品混放、原料未离地隔墙堆放;
2、过期原料没有用标识分开(对于过期原料企业必须定期清理,留下记录);
3、进口原料没有进口商加贴的中文标签;
4、企业出于保密目的,原料名称用代号表示,没有与代号相对应产品目录。
5、原料索证不全(生产商的企业三证和每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未验证(索证没有索到原料生产商,索取的复印件为变造的);
6、索证资料未及时更新,证照过有效期(经常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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