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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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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
2014年12月29日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山采石、矿山关闭、荒山绿化、森林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综合整治
”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25°以上的坡地和海拔100米以上的山头。
本办法所称植被,是指附着在山体上的乔木、灌木、草本植物及苔藓植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对辖区内的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恢复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植被的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破损山体修复和植被恢复进行扶持。
第七条对在山体恢复、矿山整治、造林绿化、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划定资源远景区、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适时调整扩大禁采区。
第九条  下列区域划为禁采区:
(一)卧龙山、河山、黄山、奎山、阿掖山、磴山、天台山、甲子山、五莲山、九仙山、大青山、七连山、马耳山、浮来山、马亓山、屋楼崮、丹凤山、宝珠山等重要山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划定的重点生态区域和水源地上游保护区域。
禁采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的挖山采石项目。
第十条涉及林地的挖山采石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对禁采区内正在进行的挖山采石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限期依法予以关停。
对禁采区以外到期的挖山采石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再延续,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对符合开采规划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
矿山开采涉及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执行林业部门前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审核;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林业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征收占用林地审批管理。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先急后缓、由近及远、分期规划、全面覆盖”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已灭失的破损山体、废弃矿坑编制矿山恢复规划,组织完成山体恢复任务。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批准、谁组织,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采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监督采矿企业完成闭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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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