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1]26 号第一条为使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是以恢复和保护天然草原, 维护草原生态平衡, 改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 依靠高新科技, 运用生物、工程、管理等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天然草原的退化, 提高和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及其生态功能, 最终达到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保障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并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批。第四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筹规划, 全面保护, 重点建设, 防止对天然草原新的破坏。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二)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治理模式, 以建促保,保健并举。(三) 依靠科技进步, 遵循生态环境建设基本规律, 按照相对集中,先易后难,突出重点,连片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四) 建立健全草原畜牧业科研机构参与机制, 以技术入股、技术依托、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和建设, 增加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第五条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实行“国家投入为主、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为辅”的投入原则,鼓励农牧民群众以投资投劳方式积极参与建设。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内蒙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工作, 盟市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旗(县) 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一) 优先安排天然草原生态脆弱区、天然草原重点“三化”区、具有区域草原生态环境代表性和水土流失严重区; 珍稀动植物生态环境极需改善区、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区域。(二) 已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技术服务体系较健全。(三) 地方领导重视,农牧民有投资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四) 有适合草原生态治理工程的高新综合技术及治理模式。第八条项目审批原则。(一) 项目建设对内蒙古天然草原或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示范作用。(二) 满足立项的基本要求。(三)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四) 具有草原建设高新示范作用,技术路线及其模式的可操作性强。(五) 保护措施完备。(六) 配套资金落实。(七) 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第九条项目审批。(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由农业部进行审查、审批。(二) 项目可研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并上报农业部备案。其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的治理模式、工程施工设计、主要设备类型、项目总概算、年度实施计划等。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按本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实施建设。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要推行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对项目建设主要的设备、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或施工设计) 及其它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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