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沈子龙,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草庙乡沈塘村。
被告:李文东,男,25岁,汉族,住贵州省。
请求事项:
一、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伤费等费用1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责此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温州鹿城区双屿镇桥下中路,开办皮鞋外加工,因招收被告李文东为学徒工,押金200元,于2011年7月2日提出辞工,但学徒期未满,当时退还给押金100元,被告笑着走了,时隔半个小时后(当日晚7点钟左右)返回本厂,趁原告不防备时,被告拿起剪刀,突然刺穿原告的右胸,是原告老婆和妹妹强行把剪刀从原告身上拔出。后被告又对原告胸口、脸部连刺两剪刀,浑身是血,把原告往死里杀,一定要原告的一条生命。被告见来人多了,随即逃跑掉。
这时好心人报的警,并送进鹿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原告的伤残鉴定为轻伤。
由于被告刺穿原告胸腔,自今伤口疼痛不能劳动,10多个工人走了,厂子倒闭,原告现在连吃饭都困难,这是被告给原告和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目无国法,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故意手执凶器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该赔偿:医药费:5000元;护理费:5000元;生活抚养费:5000元;误工费:30000元;精神损伤费:55000元;总计:10万元。
为此,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附本一份
具状人:沈子龙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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