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单
本人今购买武汉新龙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环
湖路《枫清泊静》项目栋单元层房。现因本人资金困难,特向贵单位借款人民币万元(¥: 万元)用于购买此房,本人承诺此借款待该项目交房时(即2009年5月30日),本人在此日期前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万元给贵单位,如本人在此日期前无力偿还或部分偿还,贵司按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收取滞纳金,同时,本人以上述所购房屋对该借款本金、滞纳金、利息及贵公司为实现本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如超过10日(自2009年5月30日起计)还未偿还或部分偿还,贵司可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本人自愿承担贵公司因实现本债权而发生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借款说明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