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3-10-28 08:39:
稿源: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近日,我市正式出台《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从2003年10月1目起,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建设审批,推行农民公寓建设,农民不得使用宅基地自行建房。重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农业户出售、转让宅基地。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农房拆迁安置形式。可选农民公寓形式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是明确了选择农民公寓形式安置的补偿标准。
①被拆迁入按每人35—50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②被拆迁人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③被拆迁房屋面积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计算结构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农民公寓的价格购买。
④一户农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待子女结婚时,可凭结婚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申请购买一套农民公寓。
二是明确了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办法。
①被拆迁房屋面积在安置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其被拆迁面积以农民公寓的价格补偿。
②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标准的,其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3、农民公寓价格管理,参照市经济适用房定价原则,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制定。农民公寓建设施工,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负责对农民公寓建设组织实施。该《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必将对我市拉开城市框架,加快新区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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