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经典案例分析: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pus/article/postgraduate/200608/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有何法律依据? 、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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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辨析:借记卡存款被盗责任分析
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唐先生在中卡。2004年8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时,,卡中原有的人民币36万元已经被转走。后经公安局调查,有人伪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申请了金穗借记卡,然后利用银行的电话转账业务,将唐先生的存款盗取,并于当日分五次从五个网点全部提现。案件至今尚未破获。
唐先生认为在自己未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和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及密码未泄漏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对此事负责。而在与银行的交涉中,银行同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从而拒绝赔偿。
李刚(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先生在中卡,那么唐先生与银行双方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负有保护唐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即有关唐先生的所有银行交易,银行负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件、密码的义务。
唐先生的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密码未泄漏,未办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也没有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却被转走并提取。银行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它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细审查客户的身份证件,辨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查不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而后通过电话转帐业务,转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记卡中的存款。
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只是整个事件中的一个关键点,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唐先生金穗借记卡的密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电话转账业务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的两张同城银行卡之间,而要转账成功,还必须提供转出卡的密码。即要想从唐先生的金穗借记卡中通过电话转账业务转出其存款必须要提供唐先生的密码。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知道唐先生的密码的。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获知唐先生的密码的,暂时无人知道。银行如果以“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码”来进行抗辩,就要提供唐先生自己泄漏密码的确切证据。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码,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王良钢(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
在充分研究各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后,可以预料,银行方面肯定会以《借记卡章程》“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和“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规定来抗辩。在现实的同类案件中,银行也正是以此为主要抗辩理由,并成为致持卡人败诉的利器。但律师认为该抗辩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借记卡的取款(取现和转账)交易中,密码不是惟一凭证,除密码外,借记卡也是凭证,在大额取款时,身份证也是凭证。仅以密码相符作为合法交易的要件,势必使无卡、无证的取款交易成为合法,使存款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其次,密码失密的途径可能有三:一是持卡人泄密;二是银行泄密;三是他人破密。既然失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那么不问青红皂白地规定“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无疑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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