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由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8、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11、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合同终止。
1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篇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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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违反公司规定辞退员工
违反公司规定辞退员工案情介绍:黄小姐于1999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20**年6月2日,该公司以黄小姐授意他人代替打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同,并且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黄小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该公司认为,20**年12月20日公布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严禁他人代打卡或打卡后不上班及私自涂改工卡蒙骗公司等行为,违反者公司可以解雇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因此拒绝向黄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与该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96元、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548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庭审中,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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