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应知应会知识
1、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用地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
(2)省政府的批准权限
国务院批准权以外的征收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省政府批准农转用的在省级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超过权限的先办农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
4、征收土地的公告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5、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其中出让方式最为常见,管理也日益规范。目前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可以进行协议出让。
划拨方式,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6、国家对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的规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7、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六类: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具体供地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决定是否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8、招拍挂要做哪些前期工作
A、经营性用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1、基本情况调查。查清拟出让地块的权属、地类、使用者、土地规划、有无争议及土地登记等情况。确定是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可纳入招拍挂计划。
2、协调沟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红线图、收回红线图”。
4、委托测量、评估。
5、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收回拟招拍挂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及其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上报。
B、工业用地
1、基本情况调查。查清拟出让地块的权属、地类、使用者、土地规划、有无争议及土地登记等情况。确定是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可纳入招拍挂计划。
2、出让方案会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县投资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在出让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行政章,规划部门同时出具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上述材料报国土局,再由国土局统一报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公告、组织出让。意向用地者可向国土部门提交预申请。
9、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范围
。
10、农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
、村委会讨论通过
、村镇建设部门审核
9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