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起诉解除租赁合同
民事起诉状原告:易辉清,男,生于1946年03月04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4603040011,联系电话:被告:石楚军,男,生于1987年0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01155311,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000元(大写捌万肆仟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36—238号2至8层住房,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租赁期共5年,自20**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28万整(大写贰拾捌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
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
3、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0元租金,剩余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年9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2—4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
各种理由予以推辞。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6条、第8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巫山县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二:解除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住天津市****号。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赔偿损失**元。
2、本案诉讼
任何起诉解除租赁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