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综合热效率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热电比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发电量
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供电量
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总厂用电量
统计期内用于发电、供热和其它的电能消耗量。
发电厂用电量
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量。
供热厂用电量
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电能消耗量。
其它厂用电量
统计期内用于热网和其它的厂用电量。
总耗热量
统计期内汽轮机蒸汽进口侧、向外供热的减温减压器蒸汽进口侧及锅炉向外直供蒸汽的总热量。
供热量
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热量。
供热比
统计期内供热量与总耗热量之比。
发电厂用电率
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率。
单位供热厂用电耗
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单位供热电能消耗量。
总标准煤耗量
统计期内用于发电和供热的标准煤消耗量。
供热标准煤耗量
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标准煤消耗量。
发电标准煤耗量
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标准煤消耗量。
单位发电标准煤耗
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单位发电标准煤消耗量。
能效能耗标准限额
综合热效率
2008年前(含,下同),>45;
2008年后,≥55。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2008年前,≤;
2008年后,≤。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2008年前,≤445;
2008年后,≤40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计
a)新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
b)向外供汽的减温减压器的供热量超过全部供热量的10%以上,锅炉向外直供汽的供热量超过全部供热量的10%以上;
c)科学研究项目,锅炉、汽轮机等重大技术改造或大修理后的试验及调整阶段内。
计算方法
下列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标准。
综合热效率
。
式中:
—供热量,;
—供电量,104;
—总标准煤耗量,。
热电比
。
式中:
—供热量,;
—供电量,104。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
式中:
—供热标准煤耗量,;
—供热量,。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
式中:
—单位发电标准煤耗,;
—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量
。
式中:
—供电量,104;
—总厂用电量,104。
供电量
总厂用电量
。
式中:
—发电厂用电量,;
—供热厂用电量,104;
—其它厂用电量,104。
发电厂用电量
,当时,。
式中:
—总厂用电量,104;
—其它厂用电量,104;
—供热比。
供热厂用电量
Er=(Ez-Ew)a(104kWh),当时,。
式中:
—总厂用电量,104;
—其它厂用电量,104;
—供热比。
其它厂用电量
总耗热量
。
式中:
—第m台汽轮机的进汽量,;
—第m台减温减压器的进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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