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第三节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第四节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第五节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1. 汉初70年: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
2. 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2)明德慎罚;
(3)阴阳五行,相生相克。
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汉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必须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
汉初推崇黄老之学,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即“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
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
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家等多个学派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统治基础并不稳固,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
(2)在经济上,基础薄弱,开支巨大。
(3)在主观方面,汉初统治者目睹秦亡,以秦为鉴,不得不接受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以缓和社会矛盾。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从法家的“有为”转变到儒家
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渡,汉初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
(5)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无为而治”根本还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儒家学说中凝聚着历代统治阶级的政治经验,而且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等非常有利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阳儒阴法”。汉元帝时儒学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
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初尊敬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受到儒家“尊尊”思想的影响
“春秋决狱”,即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汉代儒家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引经决狱”导致了律学的产生,东汉时皇帝出面,下诏规定一个统一的法律解释“,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又被法律化了
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 “一准乎礼”的《唐律》出现即宣告法律的儒家化的完成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萧何制定《九章律》,继承《法经》6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18篇
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
汉代的法律由简到繁的,后来“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1. 汉初(约法省禁)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汉朝法律主要内容,由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删并秦律,增加“户(户籍、人口、赋税、婚姻等事)、兴(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等事)、厩(饲养牛马、驿传等事)”三篇而成的一部法典,是汉律的核心与骨干;
(3)《徬章律》:汉初由儒生叔孙通奉命制定有关宫廷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因附于《九章律》之后,故称《徬章律》。共十八篇,是《九章律》的重要补充。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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