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
夏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08年8月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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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
1989年-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
1998年-2000年,日本琦玉大学税收学专业
2004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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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涉及财产损失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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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除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应该是实际发生的;
合法性: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扣除的;(税法规定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如税收滞纳金、罚款、政治黑金等)
合理性: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办法应符合一般的营业常规和会计惯例;
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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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优先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
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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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即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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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帐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其他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财产损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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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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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条例》第32条的理解
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损失的类别;(与财产损失管理办法不同)
净损失(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即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部分);
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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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第13号令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第4号令
原有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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