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管辖
孙锁,男, 23 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 2 天。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法院由于本院院长需要回避因而不宜审判时,不应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只能由其上一级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不能由下级法院管辖。
5、甲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虽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公安机关对控告应当接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另有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只能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移送全部案件。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因此县级检察院不应向中级法院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级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时,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一级法院指定与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5、《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项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应当注意:公检法机关对接受的立案材料的处理,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先接受;检察院侦查时发现还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主罪的机关为主侦查;在级别管辖中,下级法院不得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要牢记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实际上只排除了基层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二: 回避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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