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涵义
要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就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以某一特定的法律或法学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
第二,由于研究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性。
(二)正确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
(一)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
(二)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三)是一门交叉学科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的内容
(二)研究的方法
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各种法学方法当然适用于环境法学的研究,比如哲学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除了法学的方法以外,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尤其是经济学的方法,也应渗透到环境法学的研究中去。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人与自然关系概述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同时存在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之中并同时形成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应该把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改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观,在现代生态中心主义的指导下,运用法律等手段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调整,寻求和建立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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