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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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依据或者参照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内使用的电梯。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2、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03)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确定的原则,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的电梯中,不包括不影响公众安全的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即只要安装电梯的建筑物不是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电梯最终用户为单个家庭或单个法律行为人时,政府均不对相应电梯实施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参照《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建设、公安、安全监察、工商、房地产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职责,督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所辖乡(镇)、街道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结合我省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鼓励) 鼓励电梯生产、维保、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鼓励采用远程监控、图像采集和网络技术等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维保和使用单位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2、参照《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损失程度。
3、结合我省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结合我省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应急救援机构要求)县级以上社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将电梯紧急救援工作纳入其救援范围,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采用科学救援方法。
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倡导电梯维保单位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行快速专业救援。
结合我省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许可管理) 电梯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保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依据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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