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合同法
劳动契约立合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与护照号码:(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议如下:
1.工作类别及薪资甲方雇用乙方担任之工别,每月薪资人民币元,工资由甲方于次月日以现金给付乙方,惟经乙方同意时,亦得将工资直接拨付至乙方银行账户中。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甲方不得自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
2.聘雇期间及工作地点聘雇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地点为甲方台湾办事处.有继续聘雇需要者,甲方与乙方同意展延,并应将展延许可及展延契约副本送至贸易经济办事处(劳工处)作为参考。乙方展延期间之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原标准。
3.工作时间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两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乙方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4.假日4.1乙方于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并获得正常工资之例假日。
4.2乙方于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它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4.3乙方于完成其一年之工作且继续工作时,得于次年工作期间享有七天特别休假。
5.加班甲方在乙方同意下,如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者,则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5.1延长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
5.2延长工作时间在两小时以上,但未达四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
5.3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甲方得延长第四条规定之工作时间,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给付工资。
5.4若乙方必须在本合约第五条所述之休假日(5.2)、特别休假日(5.3)工作,则应按正常每小时工资加倍给付工资。
7.法定社会保险及丧葬事务甲方依法应为乙方投保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其保险费及保险给付应依劳工保险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
10.病假乙方一年内之病假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11.旅费乙方来往大陆工作及工作期满后返台之机票,由甲方负担报销。
12.义务12.1乙方应遵循甲方之公司规定及当地法律,并遵循所在地之传统及风俗习惯。
12.2乙方仅能于甲方公司工作。
12.3乙方不得参与抗议、示威、游行等非法活动。
13.契约之终止13.1于试用期间,乙方未尽职责,甲方得终止本契约,并将乙方遣返回,乙方应无异议,无条件立即返回,甲方应负担乙方回程之机票及其有关费用。
13.2于试用期间,乙方未通过医院之健康检查项目如:X光肺部检查、HIV抗体检查、梅毒血清检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疟疾血片检查、肠内寄生虫(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虫)粪便检查、安非他命、吗啡尿液检查、妊娠检查、一般体格检查(含精神状态)及癞病检查或
其它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检查项目,甲方得终止本契约并将乙方遣返回,乙方应无异议,无条件立即返回。甲方应负担乙方回程之机票及其有关费用。
13.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得终止本契约,并将乙方遣返,乙方应无异议,无条件立即返回.乙方应自行负担或偿还由甲方或第三者先行代付之回程机票及其有关费用。
(A)于受雇期间未通过发现罹患法定传染病、HIV阳性抗体、过滤性病毒或患肺结核、性病等或其它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检查项目。
(B)失去工作能力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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