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招标的性质
湖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某仪表厂宿舍大楼。该开发公司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省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在招标通告规定的起讫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1994年1月20日,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者当中,只有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中,甲建筑公司报价200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210万元。甲建筑公司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的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建筑工程交由甲建筑公司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公司方知道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项工程预定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建筑公司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至法院。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意义——标志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8条)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案例2-4,P21)
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根据交易习惯或者根据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案例2-5,P22)
三、关于合同成立的特殊性规定
第四节格式合同条款
1、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案例2-6,P23)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具有欺诈、胁迫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四:张某某诉上海铁路隔离车特快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通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约,由原告委托两被告组建的公司将8件(640小件)恒源祥羊毛衫从上海运往北京。被告是用其承包的两节属国有铁路部门所有的车厢进行运输经营的。原告在办理托运时填写了由两被告印制的“货票”。该货票上印有“注意事项”,其中第3条写道:“托运人必须参加报价(保险)运输,按投标价格100%赔偿,未保价的一切责任自负”。2000年12月24日,该货物运至北京,原告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3件(240小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提问: 本案该如何处理?是否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的限额赔偿规定?
第五节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先
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信赖利
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合同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五:被告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原告吴卫明到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处办理个人外币储蓄
合同的订立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