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家长安全协议书
为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严格责任界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和有关条款结合我园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一、园方的义务和责任
1、教育幼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2、幼儿园定期负责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普法教育。
3、幼儿园不得组织或者安排幼儿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
4、幼儿在园期间,如遇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幼儿园一经发现,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把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5、幼儿园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6、对幼儿擅自离园等与幼儿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幼儿园发现或者知道,应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及时告知后,该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由监护人自己负责。
7、教育幼儿掌握安全常识,利用园会、活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让幼儿掌握交通、卫生、防震、用电、用药、煤气、饮食等安全常识。
8、教育幼儿不涉足河、机井、工地等不安全场所,教育幼儿不到建筑工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地段、桥梁等处玩耍、逗留。教育幼儿不攀爬电杆、树木、楼房、围墙、桥栏等。
9、不与不良人员交往,防止受骗上当,学会自我保护,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
10、教育幼儿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守法。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爱护,谅解,协调解决同学间的磨擦,严禁打架、斗殴和伺机报复等不良现象发生。
11、教育孩子在社会上要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严禁幼儿围观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
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义务:
幼儿的监护人是幼儿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幼儿的入学而转移给幼儿园,监护人应在日常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1、
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园方共同教育幼儿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配合幼儿园共同教育幼儿不玩火,不下河洗澡,不触摸电器设备、不扒车、不翻墙,不爬高层建筑物,不擅自跟不认识的人走出园门,不打架斗殴。
3、幼儿若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特异体质、容易产生病发症等情况,应及早以书面形式告知园方(有关情况),以便给予一定照顾。
4、幼儿在园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园方已经告诫、纠正,但幼儿拒不改正,引发伤害事故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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