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市场经济的繁荣活跃,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蓬勃发展,其中为企业申办工商登记提供代办、咨询服务的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更是遍地开花。这些登记代理机构为投资者申办营业执照提供了专业服务,也在一定程度提高了登记机关的运行效率,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但由于同业竞争激烈、利益驱动、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工商登记代理市场中介机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出具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时有发生,扰乱了工商登记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职能,开展了打击上述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仅通过行政处罚等强制性行政手段,不能完全解决在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预先发现难、行为检查难、取证难、规范难等问题。为更好地规范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引进行政指导机制,将柔性监管手段与刚性监管手段有机结合,有效指导其自觉规范执业行为、诚信合法经营。为此,特制订本指南以推进行政指导在规范工商登记代理行为中的充分运用。
行政指导的对象
工商登记代理活动是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下,为委托人提供注册登记、户外广告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等工商登记事务咨询、代办等服务的行为。鉴于实践中,除工商登记代理机构自身行为不规范外,委托人常图省事或者因不懂相应的登记管理规定而将所有登记手续托付交由受托人一手操办,导致提供的登记材料存在签名等部分虚假的情况,因此,本工作指南确定以下两类行政指导对象:一是工商登记代理受托方,包括提供工商登记代理服务的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工商登记代理机构)
。二是工商登记代理委托方,主要包括企业及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等。
行政指导的内容
(一)针对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指导内容
1、告知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其应负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泉州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义务。从事工商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法定部门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义务。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登记资料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对自身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以低于收费标准允许降价幅度,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
作为受托人,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民事责任:指工商登记代理机构不履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如果工商登记代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重点警示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是,如果其以欺诈手段使委托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的,委托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作为过错一方,其还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行政责任:指工商登记代理机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所受到的行政处罚。针对目前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有:①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工商登记代理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将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被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超范围经营的,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将被处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③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虚假宣传的,依《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
被责令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消除影响、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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