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陕林发〔2003〕219号 2003年6月13日印发)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子行业管理,保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核发。
在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其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发放条件
申请领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具有繁殖林木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无检疫性病虫害;
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园、其
他采种林或苗圃地;种子园面积50亩以上;采穗园面积5亩以上,其他采种林面积100亩以上;苗圃地面积10亩以上;
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的,注册资本应在
30万元以上;其他林木种子的,注册资本应在10万元以上;
具有经省级以上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1
人以上;具备林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包括初级)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2人以上。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库、晾晒场、
精选机、风选机等;
(二)具有必要的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
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必要的贮藏保管等经营设施;
(四)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1名以上。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林木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库、精选机、包装机等;
(二)具有必要的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
第三章审核审批
第九条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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