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婚姻与继承法学梁继红.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婚姻与继承法学
主讲
梁继红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中昏义》曰: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得斯汀将婚姻定义为:结婚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生活各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和”,婚姻是标志着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宗教性契约,它是不可解除和永恒的。
近代大陆法系的学者大多认同: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
当代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自愿组合。甚至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
契约说。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认为:从法律的观点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
婚姻伦理说。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
信托关系说。英美法学家认为:婚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如同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一样,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
制度说。法国学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
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单身家庭、单亲家庭、丁克家庭、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
1.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正常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至少有二个人
2.  组建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即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
3.  被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4.  亲属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及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

(一)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2.  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
3.  作为社会的细胞组织本身就是一定社会的缩影,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

(一)    实现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
(二)    组织生活消费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三)    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

(一)    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方面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  群婚制: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蒙昧时代:采集、渔、猎)
2.  对偶婚制(野蛮时代:原始农业和畜牧业)
3.  一夫一妻制(文明时代:工业和艺术)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一)    概念: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3.  大部分规范具有强制性

(一)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二)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与继承法学梁继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by201601
  • 文件大小432 KB
  • 时间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