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修正
第十一章工业产权法——第一节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它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而使用的专用标记
商标的种类
标识的构成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使用对象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使用人、目的
商标效力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的原则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由使用人自己决定
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权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任何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专有权利
商标权人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
转让权
独占权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义务
确保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控诉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注册内容规定
商标注册审核
审核原则——申请在先
使用在先
程序
初步审定公告
异议等待
核准注册
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标志,便于识别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
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 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
同政府间、名称 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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