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希伯来法
第一节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
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希伯来法由于依附于犹太的宗教和文化,表现出特有的生命力,并对西亚、欧洲各国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会都产生过不可磨灭的影响。
第二节《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由《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五部分组成。
第二节《摩西五经》
“摩西十诫”包括:
(1)除耶和华以外,不可信仰他神;(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5)当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第三节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传统的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
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其实就是国家的捐税制度。
二、债权法
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
希伯来法在对债权人的所有权予以确认的同时,又加以适当的限制。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的成立以男方交付聘礼以及女方父亲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严禁与外族人通婚,同时近亲结婚属于“逆伦”。
结婚采用宗教仪式。
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服从丈夫。
实行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实行长子继承制。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
,充满同态复仇的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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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制度
,地方行政官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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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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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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