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桂林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辩护提纲
一、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
(一)彭桂林在事中加入犯罪行为,系从犯
1、事前并不知道非法拘禁一事
证据卷一非法拘禁案彭桂林讯问笔录第129页:“问:你是否知道张晓东要你和马怀统跟他去什么地方?答:我不知道,我当时就问张晓东要去什么地方,但张晓东没有讲。”
2、在事中的殴打行为中加入
从该案主犯张晓东的供述(证据卷一第27页)得知:彭桂林参与的非法拘禁李自云一事,是张晓东手下已经将李自云带往非法拘禁处,张晓东在前往该处时路上才遇到彭桂林,彭桂林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跟随张晓东来到非法拘禁处,参与实施了殴打行为。
(二)为了讲义气以及碍于张晓东曾经帮过他的情面上才帮助张晓东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因此主观恶性很小
碍于平日与张晓东的交情以及彭桂林结婚时张晓东为其找人装修房子花去1万多元钱的人情而殴打了受害人。虽未受到胁迫,但内心的亏欠是彭桂林实施殴打行为的唯一动机。
因此,彭桂林的主观恶性很小、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的指控,指控不成立
(一)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互殴是由于双方在路上偶遇发生口角而发生,事前并没有通谋,张晓东、彭桂林等人犯罪动机是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互殴中,也未使用任何器具,因此,可以看出张晓东、彭桂林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除杨瑞外其他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也在彭桂林、杨瑞、余伟等人的供述、陈述中得到印证:
1、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5、37页):“当时我见有个伙子被杀着,我还问是谁杀的”,“后来杀着人以后,张晓东还骂杨瑞说给是不用刀就打不赢了”。
2、杨瑞的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63页):“我和这个打着打着他还还手打我,我这时才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的弹簧刀杀这个人”。
3、受害人余伟的询问笔录(证据卷二第7页):“当时我还听他们的人问是哪个杀着我,当时杨瑞说是他杀的”。
证明:主观上张晓东、彭桂林等人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杨瑞的用刀捅受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受到他人的指使,而且是在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的。此种情形下,如其他人事后认可,比如夸赞“捅得好”,尚且可以认为有共同的犯意,但从张晓东、彭桂林笔录里可以看出,其他人对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不认可的。
(二)故意伤害乃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对于超出共同犯意的行为,应由实行行为的人单独承担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瑞因被打倒而临时产生了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随后其用刀捅受害人的犯意是超出了原本显示“威风”的共同犯意,是属于实行过限的情形。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超出部分的责任应当由行为人独自承担。
因此,其他被告人仅在斗殴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犯罪嫌疑人超出共同犯意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当由其独自承担。
三、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作无罪辩护
(一)由张晓东领导的“洪兴帮”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规定为: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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