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赵相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
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经济条件。
(2)法律条件。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相比,有以下三个特征:
,或称外国成分。
。
。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众说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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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由于涉外民商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相联系,究竟用什么法律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就成了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有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两种。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有两种理解:
(1)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即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
(2)是指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即调整对象的范围。
由于国内外的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理解不同,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也有不同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私法仅限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也仅仅包括冲突规范。此为德、日一些学者的主张。
(2)国际私法的范围应该包括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这种观点主要为英、美、法国家的学者支持。
(3)法国及受法国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主张,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还必须解决与法律冲突紧密相连的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和国籍问题。
(4)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些国际私法学者主张,国际私法不仅应包括冲突规范,而且还应该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规范: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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