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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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十项管理制度
(供各地对照检查)
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分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校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合格证书》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5、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引产技术服务项目并具有必备的急救设备和措施;手术人员须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术前严格执行手术审批制度。
6、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科/产房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科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椎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三、超声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度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厅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4、对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准确、真实地做好记录、签名并妥善保存。染色体检测设备使用必须经过专业和操作技能训练,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仪器的注意事项和保管规定。
5、依法开展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要求。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的审批制度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遗传性疾病的,才可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只能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一扬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疑医学需要的需作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省卫生厅批准的法定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医学诊断后,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方可以在具备医学需要节育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可以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一是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是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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