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我国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重点:五种主刑
三种附加刑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1)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㈠刑罚体系——是指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㈡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2)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㈠教育功能
㈡威慑功能
㈢科学化功能
㈣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㈠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㈡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㈢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主刑(1)
一、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管制
㈠概念——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对犯罪分子自由得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㈢期限
第二节主刑(2)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2、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管制期满,由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
㈣限制自由的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二节主刑(3)
二、拘役
㈠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㈢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㈣期限
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4)
三、有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1、执行的场所不同 2、执行的机关不同
3、执行期限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是否构成累犯
㈢期限
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5)
四、无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节主刑(6)
五、死刑
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A、不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缓
B、流产后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第二节主刑(7)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A、管辖上—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B、核准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变通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有争议
D、刑事诉讼法——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
⑴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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