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行政审批自查处理意见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编号: 号
审批事项
是否保留该项审批
□拟保留; □拟取消
保留处理意见
是否作行政许可保留
□是; □否(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是否需要改革或完善该项审批规范
□不需(按现行规定)
□需完善(见右栏)
修改完善法律依据:
审批条件方面:
3、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方面:
4、受理申请材料办法方面:
5、审批方式及程序方面:
6、审批时限及收费方面:
7、年检及年审方面:
8、并联审批方面:
9、有数量限制的项目审批方面:
10、表格方面及其他方面:
取消处理意见
取消理由(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
□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方式之) ;
□;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年检、年审;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该行政许可;
□(具体注明):
取消后的
处理意见
□□
□(另附具体操作办法)
□(另附具体办法):
□
□
填报时间:2003年月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自查处理意见表填写说明
1、本表编号和审批事项须与行政审批调查表相同。
2、拟保留审批项目的完善和规范,表内填写不完的,请加页说明。
3、无法律依据(包括不准确、已失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十七条,法律依据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设立的临时行政许可一年有效。
4、完全放开指无须获得行政机关同意即可从事,或可到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5、事后备案不影响申请备案行为的效力,文件齐全即须办理。转为事后备案的,须提供或制定具体备案的规定。
6、市场调节指用公开招投标、拍卖和抽签等办法代替行政审批。
7、通过后续监管解决指政府不进行审批,而是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监督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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