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调〔2002〕138号
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结合继电保护专业的特点,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贯彻《实施细则》,增强防范事故能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二○○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继电保护安全细则通知
抄送:电规院,电科院,电自院。
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2年3月7日印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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