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如意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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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如意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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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详见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详见释义)、火车(详见释义)、轮船(详见释义)或公共汽车(详见伤害身故释义),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详见释义)、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 10 万元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注: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上述“ 身故保险金”不可
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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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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