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滕文公上》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
——《周礼·地官·小司徒》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袮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礼记·大传》
是天子诸侯虽本世嫡,于事实当统无数之大宗,然以尊故,故无宗名。……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
——《殷周制度论》
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仅行于卿大夫、士阶层,但广义上天子、诸侯亦可包括在内。
鼎圆浅腹,腹倾垂,二直耳,三柱足。颈饰一周长身分尾垂嘴的鸟纹。 器内壁铸铭文8行79字: 铭文大意是:这是三月的丁卯日,师旂因为他属下的许多仆官不跟王去征方雷,派了他的属僚引把这件事告到伯懋父那里。说:“在的时候,伯懋父曾罚得、显和古三百锊,现在没有能罚”。伯懋父命令说:“依法应该放逐像这些不跟右军一起出征的人,现在不要放逐了,应该交罚款给师旂”。引把这件事告知中史写下来。师旂对扬这个判词,铸这件彝器。(唐兰释文解说) 这件铜器铭文记录了西周中期军法处罚事件,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制度,是研究法律史的珍贵资料。
反映诉讼制度的“师旂鼎”师旂鼎,,,
曶鼎:鼎高 2 尺,围 4 尺,深 9 寸,款足作牛首形。据推测这件鼎应当是在周原地区出土的。后来,这件鼎毁于兵火,仅有铭文拓本流连于世。该鼎铭文共 24 行,现存 380 个字
铭文: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讲周懿王或孝王的元年六月的乙亥日,周王在穆王大室册命作器者——曶,命令他继承祖考的职司掌管周王朝的卜事,即铭文所谓的“更(赓)乃且(祖)考司卜事”,并且赏赐了作器者。邢侯后人在宗周为王臣者井叔还赏赐作器者以赤金(铜)一钧(30 斤)。作器者感到荣耀,遂以赤金作鼎以为纪念。第二部分铭文记载同年四月了酉日,作器者派家臣代表自己到作为狱讼官的井叔那里控告效父及其家臣名限者。原来,作器者已经用一匹马和一束丝从效父那里赎(贸)得五夫——即 5 名奴仆,然而名限者却背信弃约,并要另行订立交换条件,因此发生了这场诉讼。铭文的第三部分追述往昔饥荒之年,“匡众厥臣二十夫”——即名匡者的农夫和家臣 20 人,强抢作器者的禾给匡,作器者遂控告到东宫那里。东宫判处说让匡交出强抢禾的人,如果不交出来,匡就将被重罚。名匡者乃向作器者稽首,并且赔偿了损失。(26)
1975年2月陕西岐山董家村西周窑藏出土,制作于西周中期,自名为盉。水器。内底和盖连续铭文157字,,。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刑事判决书。是研究西周法律的重要资料。大意是:法官伯杨父谴责牧牛违背先前的誓言,诬告自己的上司师朕,判决鞭打一千次,并施以较重的墨型,第一次宽宥后,改判鞭打一千次,处以较轻的墨刑,最后决定大赦,只打五百鞭,罚铜三百锊( 1800 两),并以牧牛重新立誓,保证不再上诉。牧牛立誓后,在有关官吏的参与下结案。师朕用得到的铜铸匜以纪念。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
德与礼
德:“德”内涵的演进概括为四个阶段:原始社会为图腾崇拜,殷商为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西周为统治者的政行,春秋为道德观念。(巴新生《试论先秦时期“德”观念的流变》)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诗经·大雅·文王》:“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德”主要包括“敬天和“保民”。
(二)明德慎罚
“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法制史 西周法制》PPT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