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ⅩⅩ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含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一级分行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评级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ⅩⅩ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级综合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除信用贷款方式外,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有第三方(人)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
第八条以第三方(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在80分以上的保证人为合格的保证人。
第九条以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按《担保法》规定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移交手续。借款人提交的质押权利凭证必须是所有权无争议、未挂失且未被依法止付的质押权利凭证。贷款人应对质押权利凭证实施有效止付。对他行签发的质押权利凭证应取得止付证明书,并按银行间协议内容落实核保。
第十条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财产,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贷款人优先受偿,保险期限长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经营行,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
Ⅹ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十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和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起点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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