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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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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德礼与刑罚的关系
德为仁政,按照德的要求治理国家,就应该轻徭薄赋,减刑宽罚。礼重等级,不同职业,各有所事;不同身份,各得其位。德礼结合的手段,可以实现基本的通知意图,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这还需要对危害统治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威慑,防止官民产生行恶为非的念头,所以需要在化解民间纠纷、惩罚刑事犯罪、规范行政程序等各项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全面贯彻德礼与刑罚的“本”“用”关系。
重法
1、皇帝本人在行使最高审级职能时,较为自觉地约束自己,避免审判的随意性;在审判活动未能严格依据法律并被臣下指出以后,皇帝能够接受意见,收回成命,恢复依法审判。
2、朝廷大臣据法力争,对于皇帝违法审判的行为敢于犯颜直谏,捍卫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李素立、戴胄
慎罚
1、法律作为实现国家统治的手段,为经国理政所必需。
2、刑事处罚的程度,不能过于严苛,刑事处罚的程序,不能过于简单。国家法律,应从处罚程度和处罚程序上,严格限定刑罚,慎之又慎。
唐太宗接受大理寺卿刘德威的建议,对官吏考核标准进行修改,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失出人罪、失入人罪的规定。对于官吏失入人罪者,不得减免刑罚。
死刑审核程序
九卿会审制度:唐朝加强对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设置,尤其对死刑审核程序,进行了严格从紧的改革。唐太宗于贞观元年扩大了对于死刑案件的议决范围,实行中书、门下二省四品以上官员以及尚书、九卿共议制度。
三覆奏、五覆奏制度:为防止皇帝本人在情绪、思虑等方面的影响,死刑执行前,太宗要求必须奏报皇帝三次、五次,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贞观四年,全国被判死刑者仅29人;永徽年间,在大理寺关押的囚犯数量一度只有50余名,其中死刑犯仅2名。
立法活动
唐前期的主要立法成果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武德律》是唐朝颁布的首部法典,在篇目上仿照隋《开皇律》,设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500条。《贞观律》基本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唐高宗时,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编成《永徽律》12篇,502条。唐玄宗开元年间又在《永徽律》的基础上,制定出《开元律》。
唐朝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构成唐朝法律的主要形式。在性质上,律的作用在于确定犯罪与刑罚,类似于近代刑法,但其内容也涉及一些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律是法律的主体部分。
令、格、式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各级政权机关的行政制度以及各项有关行政行为的程序与规范,类似于现代的行政法。
唐朝对令、格、式的制定
《武德令》31卷,《新格》2卷,《武德式》15卷;《贞观令》30卷,《贞观格》18卷,《贞观式》33卷;《永徽令》30卷,永徽《留司格》18卷,永徽《散颁格》7卷,《永徽式》14卷;《开元令》30卷,《开元前格》10卷,《开元后格》10卷,《开元式》20卷。
唐玄宗开元年间对律、令、格、式分门别类,编成《格式律令事类》40卷。
唐六典
唐玄宗时期,为明确行政体制、规范行政行为,编定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唐六典》。
《唐六典》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从令、格、式的颁布施行到《唐六典》的分类汇纂,体现了唐朝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成就。
唐律疏议
唐永徽二年颁布施行的《永徽律》文字简练,内涵丰富。为防止各地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律文理解的偏差,由专人对《永徽律》全部502条律文进行逐条解释,既阐明了具体条款的立法意图,阐释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又以问答形式回答了对于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这些解释作为“疏议”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文”与“疏议”合体的法典于永徽四年(653年)颁布实施,即《唐律疏议》。它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
《唐律疏议》的体例
《唐律疏议》在体例、篇目上以《北齐律》及隋朝《开皇律》为蓝本。律内分篇,篇下设条,共12篇,502条。篇目顺序以总则性的“名例”居首,其次是关于实体犯罪的内容,最后是关于程序性的条款。
12篇篇名: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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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