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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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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张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举行殡葬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土地、文化、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民政部门共同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当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第二章殡仪和葬法
第五条鼓励公民操办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殡仪活动,提倡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利用殡仪活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城市居民操办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进行,殡仪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为丧主提供必要的车辆、用品、设备、场所和服务: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刁难丧主、勒索财物。
第七条城市居民操办殡仪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住所周围摆放花圈;
(二)不得请鼓乐队演奏或夜问播放哀乐;
(三)不得将遗体留入小区停棺设祭;
(四)不得焚烧冥钞、纸车、纸马等迷信用品:
(五)不得沿路抛撒纸钱。
第八条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山区可定为暂缓火葬区,其余均为火葬区。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暂缓火葬区。
第九条暂缓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鼓励和支持。
第十条暂缓火葬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暂缓火葬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第十二条下列地域禁止作为墓地:
(一)农村耕地;
(二)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内及四周
(三)水库、堤坝四周或河流两岸;
(四)铁路、公路两侧;前款规定的地域内除受各级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应平毁或迁移。应平毁或迁移的坟墓由墓主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墓主承担。逾期不平毁或迁移者,按无主墓由民政部门予以平毁。
第十三条缓火葬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十四条火葬区内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禁止将死者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五条死者遗体应在3日内火化。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死者就诊医院应立印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经收治医院将遗体消毒后当日正常火化。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因刑侦、医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保留或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就近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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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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