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3-04-02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433
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119)
审批项目名称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项目设定机关
国家
实施机关名称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承办机关名称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协办机关名称
无
法律法规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1、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相关要求;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5、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7、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8、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9、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