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院承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三)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3
4
5
6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见下表。
估算设计费(元)
此价格为设计总价,与面积无关。
费率
%
估算总投资(万元)
设计阶段及内容
施工图
方案
建筑规模
面积(m2)
层数
分项目名称
序号
说明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3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百分比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
第二次付费
乙方提交施工图后天内
第三次付费
工程验收后个月内
说明:
1、实际设计费按本工程项目总包计算。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于甲方第次付费时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设计人能提前交付,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并造成设计人损失的,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设计人责任: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执行现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设计人应按规定派人前往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图纸会审、工程验收及配合施工等活动;
3、设计人根据甲方提供的方案深度(见附页)进行施工图设计。
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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