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扣款协议书
质量协议书(以下简称需方)与(以下简称供方)经磋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质量保证协议。供方应遵循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同时供方应对其分供方进行控制并保证将相应条款纳入与分供商鉴定的合同条款中。
第一部分术语定义1.1库存期:供方所提交产品的生产日期与该产品提交需方检验的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1.2生产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供方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操作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工艺参数等未进行任何调整所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1.3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因加工工艺不良、设计存在缺陷、材料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产品具有潜在或明示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危害的问题。
1.4让步接收:使用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物料。
1.5三包期:产品自供方交货被需方判定合格之日起3年之内或6万公里。
1.6批次质量问题:
1.6.1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产量大于100件,全检后发现因同一失效机理引发质量问题,其比例大于3%时;1.6.2在产品设计环节出现设计缺陷,经确认其设计缺陷必然导致整机质量问题发生时;1.6.3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车间或市场上的产品批量(大于100台)返工时;1.6.4破坏性试验抽检一只不合格;1.6.5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第二部分质量要求2.1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货物质量应符合需方给供方的技术质量要求(需方的《企业标准》、《采购技术条件》、《检验标准》、技术条件、需方设计图纸等)及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2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方规定的或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包装要求。
2.3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根据需方要求作产品标识,供方应按需方关于标识的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供方名称、生产单号等追溯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保持。
2.4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数量达不到合同数量的,可使用相邻生产批的产品,但供方必须在送检单及装箱清单中,逐一列明该批提交产品中的每一生产批的单号和数量。
2.5供方每次送货时,应根据需方要求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给需方质量部。质量报告上检验内容应和需方的要求一致,产品批次号和产品生产一致。若质量报告信息出现错误则视同产品不合格,需方有权予以批退。
2.6供方在产品出厂前,必须确认发出产品与需方采购的产品一致,并确保发到需方工厂的货物满足需方采购订单的需求。
第三部分质量保证3.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1.1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TS16949:20**(推荐)或ISO9001:20**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
3.1.2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在调查期间,供方应给予充分的合作,并就需方认可的变动部分予以落实。每一年度需方至少会实施一次对供方的质量管理的审核。
3.1.3供方应具备符合产品要求的检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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