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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信用社农户质押贷款管理办法en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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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并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以下贷款比例: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质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80%。
第十二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十三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社同意。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晚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
社研究同意可办理展期,但展期后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五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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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