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方案
(暂行)
为了保证医师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业务水平测试方案。
一、范围与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组织机构
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制定业务水平测试方案及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并向被考核单位医师进行公示。
三、测试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医院考核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的基本任务和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特点,在组织业务水平测评时参考以下内容:
(一)共同科目
共同科目是全体医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患沟通的能力和防范医疗纠纷的方法。
(二)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是不同岗位医师按照工作要求必须学习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重点内容是: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实验室检查报告、心电图、医学影像结果的判读,休克、呼吸和心跳骤停的救治,电解质代谢紊乱及酸碱平衡的调节,合理用药等。
四、测试分值设定
考核内容设定分值总分为100分。按卫生法律法规20%、基础知识25%、专业知识25%、临床基本技能30%确定。
五、测试方式
业务水平测试考核方式按照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医院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的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设计考试题库,组织医师参加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所有的笔试试卷和操作考核内容必须做好保密工作,考核工作小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考核试题。理论考试笔试时间为2小时,实践技能考核时间为1小时。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免试条件。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业务水平测试为免试通过。
(一)住院医师按规定参加专科医师培训合格的;
(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通过北京市卫生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四)考核周期内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者。
六、测试步骤
考核周期结束前30日内完成。具体测试步骤按照医师考核方案时间段执行。
七、测试结果记录
将业务水平测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由医师考核委员会将测评结果记录在医师考核表中,考核委员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做好医师业务水平测试,是落实医师考核制度重要内容,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坚持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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