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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读者知情权及其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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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图书馆读者知情权及其保障
1 图书馆读者知情权的含义
概念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等等。所谓图书馆读者知情权,是指图书馆读者有获得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1]
依据
知情权是现代国家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2]利用文献信息是读者最基本的需求和权益,其目的是满足读者自身从事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需要。[3]凡是读者在选择、使用图书馆资源或者服务过程中与其有直接联系的信息,读者都应有权了解。
特征
从基本权利的特征来看,图书馆读者知情权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不可缺乏性。在不能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读者在图书馆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阅读权、查询权等都无从谈起;第二,不可取代性,即不可以用另一项权利来取代知情权;第三,不可转让性。知情权具有与读者本身不可分离的特征,只能由读者本人所享有,不能转由他人代为行使。

2 影响图书馆读者知情权实现的不利因素
法律层面的缺失
国际范围的读者权益保障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在图书馆活动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4]世界各国都曾颁发了不少有关图书馆建设的法规,给予读者权益法律上的保障。从1850年2月,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图书馆法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5]相比之下,我国《图书馆法》还处于草拟阶段,迄今为止,尚无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执行的国家性的图书馆法。中国的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由于起步较晚,直到今天也很难说有广泛的社会性关注,因此基本上还处在具体的利用行为保护阶段。[6]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图书馆的章程法规,在读者知情权的保障方面均没有直接涉及。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步伐的加快,一些省市颁布的图书馆条例中,已对读者享有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读者知情权的保障仍无具体的条款。
传统制度对读者知情权的侵蚀
图书馆作为社会的文化教育机构,掌握着大量的文献信息和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传统的管理制度下,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资源的共享度非常低。一方面,图书馆对信息资源高度垄断,资源的控制权和公布的主动权掌握在图书馆手中,公布信息的内容、时间、方式等都是由图书馆决定;另一方面,读者能否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往往取决于图书馆管理者的主观意志。一些图书馆管理者从自身的角度考虑,仅公布有限的信息。而读者没有选择权,往往难以取得自己迫切需要的信息,更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读者的知情权意识淡薄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下,图书馆读者形成了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尤其是知情权意识极为淡薄。习惯于“馆员提供什么,读者就使用什么”,致使图书馆提供的信息与读者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限制了读者满足率和馆藏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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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5 KB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