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
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
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
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
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
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
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
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
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第九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的市政自来水。
第十条现制现售水处理设备、与现制现售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
品等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和制水量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第十一条供水站不得存放与生产、销售现制现售水无关、可能影响水质卫生的设备和物品。
供水站不得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
供水站不得自备、提供用于储存或灌装现制现售水的容器。第十二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应当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
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1次卫生知识培训和考
核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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