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暂行办法
辽财经〔2006〕188号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试行)办法》(财建[2005]106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按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受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实施、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以及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处罚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评审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全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未经业务委托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 评审人员要求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人才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项目的评审业务,应根据专业特点选派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第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应要求评审人员在执行评审任务时,合理运用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开展评审业务,保持职业应有的谨慎,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评审原则。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要求评审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业务委托财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定期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后,根据项目评审要求和特点,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章 实施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准备、具体实施以及报告等方面的控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做好充分的评审准备,了解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资料、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市场价格信息,制定可行的评审计划和方案。重点项目评审计划和实施方案需报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阶段,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建立规范的业务委派、督导、专家咨询以及重大问题请示汇报的工作程序,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质量控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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