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
流转合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制定
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
编号:[ ]县(市、区)[ ]乡(镇)托字第[年份] 号
(本合同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受农户委托代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使用)
甲方(受托方):
住所:
乙方(受让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受
等承包人的委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事宜,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状况与流转方式
甲方将等户农户在等地承包经营的面积合计为亩(大写)的土地,以方式流转给乙方。流转土地具体情况见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后附表)。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交付流转土地,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归还土地。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
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在流转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四、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流转价款:
1、以人民币货币资金计算:每亩每年支付 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2、以实物折价计算:每亩每年支付 公斤(实物名称),按价格折合人民币所得金额;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乙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流转价款: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流转款。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流转款;此后,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款。
3、。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委托方的授权权限行使相关权利。
2、按时向乙方收取约定的流转价款,按时交付约定流转的土地。
3、监督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的土地。对乙方违反土地用途、损坏流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等行为有义务制止和检举,有权获得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4、支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好委托方和当地群众关系,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流转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依法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依法享有对流转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3、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流转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4、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所在地村组织的农业生产管理、指导、服务,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款和相关费用,按规定交纳水、电等有关生产费用。
6、依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弃耕撂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流转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得损坏流转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不得将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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