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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宣贯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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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培训讲义
刘松
二0一二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时间。
条例的结构和章节。
条例的制定背景、特点、目的和意义。
我国法律的体系和层次。
几个说明。可以、应当、必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 27 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和政府采购法的衔接和界定。
注意工程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
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款规定了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招投标监管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款明确了和政府采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总结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的经验。
提倡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问题比较突出。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集多重身份于一体,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
第二章: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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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