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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研讨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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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研讨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条例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之间的适用问题
招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后,建设部、交通部、发改委、计委等均发布过一些关于招投标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部门规章。2002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该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如果条例与上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不一致的,应以条例规定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条例对工程、货物、服务进行了定义。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明确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招标师在招标投标行业越来越重要。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以上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的广泛及有效竞争,保证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投标法只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提前15天,而没有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如何处理,而且如果出现澄清、修改的时间不足截止时间15天的,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导致实际工作出现许多争议。条例对于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该条规定了投标人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并要求招标人答复,且在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条例在时间节点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实际工作中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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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