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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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概要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概要
条例有针对性的做了几个方面的制度安排:
细化标准。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80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有效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依据。包括:
第39条和40条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41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67条和68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第71条评标委员会不公正客观履行职责。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概要
严格程序。有利于科学地实现招标目的,从源头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公正客观性,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包括:
资格预审程序(第15条、16条、17条、18条);
两阶段招标程序(第30条);
评标程序(第46条至第53条);
投诉处理程序(第60条至62条)。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概要
加强监督。包括:
一是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监督,如第22条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意见的,第44条对开标有意见的和第54条对评标结果有意见的,应当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如第54条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第60条的投诉,第79条的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第83条的行业自律制度;
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如第4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62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概要
条例的其他规定:
补充了规定了强制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第8条);
具体规定了可以不招标和可以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第8、9条);
补充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第26条),投标有效期(第25条)暂估价项目招标(第29条);
本着保障“公”兼顾效率原则优化了主要环节的期限,如第21条的资审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第16条的文件发售期限;
体现了区别资金性质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如第8条的国有项目强制公开,第18条国有项目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55条选择中标人。
二、条文解读和实务要点
第一条[立法依据与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文解读和实务要点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条文解读和实务要点
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过程;工程的概念:成果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包括”意味着不限于列举内容,但完全涵盖了工程的范围,且增加了修缮,所以两者基本一致
不可分割+功能必须。
二、条文解读和实务要点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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