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作者:姜桂圣律师时间:2012年01月09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规定,使《招标投标法》操作性更强,同时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条例规定较为细致,很多地方弥补了法律漏洞,有多处亮点,相信其实施之后,能够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本文对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粗略解读,供各界人士参考:1、《招标投标法》大部分是针对参与招标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的约束规范,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性条款规定较少,仅在第六十三条针对“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六条再次强调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同时,条例第八十一条对“非法干涉”的行为方式及惩罚措施(包括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在监督范围方面,由“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了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干涉”的行为方式方面,使用了“兜底条款”:“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一规定必将对某些官员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产生积极作用。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这一规定杜绝了招标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故意在当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行为。该规定将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并积极参与投标活动,从而开展广泛竞争,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同时,为鼓励招标人积极落实执行该条规定,条例还规定指定媒体对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我认为,以上规定是非常好的,是条例的亮点之一。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一些招标人为排挤某些外地投标人,故意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缩短,使他们根本来不及前往购买招标文件。条例执行后,以上规定将使这一伎俩不再有效,保证了投标的广泛竞争。同时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最短时间进行了规定,也有利于所有投标人有效参与竞争。4、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面,此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曾联合下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此次条例规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未限制最高数额,即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这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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