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11).ppt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危险管理与保险制度
一、危险的概念和类别
危险(risk)又称风险,通常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对危险可作如下分类:
、人身危险与责任危险
下列属于危险的特征的是( )
二、危险的管理
危险管理指人类对危险事故的认识、控制和处理对策,以减少或避免危险。对危险管理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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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特征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
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基础要件是( )
(一)保险分类
(1)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方法分为: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3)据保险适用方法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4)基于保险标的价值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5)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顺序分为:原保险、再保险。
(二)保险制度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首先,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其次,危险的存在是保险制度存在的前提,即“无危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
第三,保险须有多数人的参加,形成互助共济的关系。
第四,保险人对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或提供某种实物或服务)补偿,履行给付义务。
四、保险与相关类似法律制度或法律行为的关系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救济)。
(二)保险与储蓄。
(三)保险与担保。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
一、主体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四者均为当事人,没有区分当事人与关系人的意义。
二、客体
保险关系的客体应是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日
期的届满使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的
丧失,而引起的相应经济利益的减少而建立的保
险。
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标的
有保险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与标
的之间有保险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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